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医保办〔2025〕2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黄泛区农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健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3日
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7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执行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25〕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
(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四)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筹资标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行申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办理参保登记,次月开始缴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缴纳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办理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后,不得申请退费。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为缴费基数,按8.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医保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我市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执行。
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基金收支情况及上级规定适时调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及管理规定按我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
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含)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门诊慢特病待遇:首次参保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含)以上,且符合门诊慢特病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确需异地就医的,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欠费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次月起暂停其相应医保待遇。
欠费3个月内(含):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可恢复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待遇可追溯)。
欠费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保。再次申请参保时,需先补缴系统欠费及滞纳金,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自重新正常缴费之日起计算3个月待遇等待期,期满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接续与中断缴费处理。参保人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因就业状态变化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之间转换参保关系的:
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医保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登记并缴费后,实行3个月待遇等待期。
第十三条 缴费年限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
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在本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含本统筹区域内最低10年)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 退休时未达缴费年限处理。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
可选择延续在职医保关系,按月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可选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管理,完善个人缴费档案,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职责。税务部门应依法履行征缴职责,规范征收流程,提升征管效能,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原则,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参保人义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政策,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对违规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周医保办〔202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