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
来源: 待遇保障科 时间: 2021-09-07 16:27: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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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医保〔2021〕3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含生育保险)保补缴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失业期间,断缴医疗保险费用不再补缴。

二、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自新缴费之日起)为6个月(180天),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其他参保缴费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6日


责任编辑: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