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待遇保障科 时间: 2025-07-11 17:30: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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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医保办〔20253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黄泛区农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执行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25〕1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最低缴费年限标准:男职工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2001年1月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要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居民医保年限不计入: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正常参保地退休条件的人员,未达到医保缴费规定年限的可按月续缴或一次性趸缴至规定缴费年限

选择按月续缴: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为缴费基数续缴至规定年限续缴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一次性趸缴: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至规定缴费年限

选择上述任一方式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保关系接续规定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情形,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接续:

已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但中断未参职工医保人员:由原单位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接续。

已办医保退休但中断缴费的人员: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但因原单位破产、注销等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由个人提供相关核实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接续。

公益性岗位失业代理退休中断人员:原在公益性岗位或失业代理中心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中断医保关系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接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不符合正常参保地医保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接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按照一次性趸缴规定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待遇享受规

达到医保缴费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再次申请医保关系接续的,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3个月内(含):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符合规定的医保待遇可追溯享受放弃补缴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超过3个月:选择补缴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补缴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追溯享受可以计入缴费年限放弃补缴的,自重新正常参保之日起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其他

本通知由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钰